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廳(局):
為貫徹《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管理,現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00年7月7日
附件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明確工作程序,規范行文要求,保證各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的有關要求,現就礦產資源儲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氣和煤層氣)評審認定工作有關事項,作出如下規定:
一、申報
1.申報時間
凡需要評審礦產資源儲量的單位或企業,須提前20日向有關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申報,并按照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2.申報材料
(1)礦產資源儲量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一式2份,其中1份由評審機構留存,1份由評審機構轉交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2)有效勘查(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承擔勘查工作的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評審機構留存,1份由評審機構轉交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3)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格式見附件2),一式2份,其中1份由評審機構留存,1份由評審機構轉交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4)正式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包括附圖、附表、附件)3-8份。經評審后,評審機構可保留一份經修改的儲量報告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其余報告返回申報單位;
(5)《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報復核
評審機構收齊申報材料并經審查后,應將申報材料第(1)、(2)、(3)項以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1份連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審查表(格式見附件3),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
評審機構應根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申報單位。符合受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評審機構應與申報單位簽訂評審合同(格式見附件4)。
二、評審
1.評審分工
在評審機構尚未成為企業性質的中介機構之前,評審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則:
屬于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放射性礦產由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放射性礦產專業辦公室組織評審;其余的由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組織評審。
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屬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未設立評審機構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評審。
零星分散礦產資源以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分工原則,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2.評審方式
一般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由評審機構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礦產儲量評估師進行。但對于儲量規模大、礦床類型新、意見分歧多、用于礦業權轉讓或股票上市評估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召開評審會議評審。召開評審會議的,應當邀請各有關方面的代表或專家參加,以便廣泛聽取意見。
評審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評審機構不得聘請與礦業權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系,以及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礦產儲量評估師承擔評審工作。
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機構組織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必要時,可派代表參加評審會議。
3.評審文件
評審意見書由評審機構提供,格式見附件五。評審意見書應當自申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礦業權人,20日內送交相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個人署名評審意見,由礦產儲量評估師提供,由評審機構保存,格式可參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三、認定
1.提供認定的材料
評審機構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及時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并提供如下資料:
(1)加蓋評審機構印章的評審意見書,并附軟盤;
(2)經評審修改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1份。完成認定后,報告退回評審機構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的其他材料。
2.礦業權人對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結論有重大異議的,礦業權人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面通知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日內,應當作出是否組織復審的決定。決定予以復審的,復審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并形成復審意見,下達礦業權人和相應的評審機構。
3.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認定書格式見附件6),應自收齊認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責任表格式見附件7。
附件: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表格式
2.承諾書格式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審查表格式
4.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格式
5.《××××報告》評審意見書格式
6.《××××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書格式
7.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責任表格式